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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二○一○年二月二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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