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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推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业,诚实守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运输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是指取得本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第三条【工作原则】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部门职责】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领导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交通委道路客运、货运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的驾驶员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协同抄告、奖惩实施和督查督导等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城区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对从业资格证登记住址为本辖区的驾驶员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协同抄告、奖惩实施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站区等具有交通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信息采集、协同抄告等工作。

  第五条【系统建设】本市实行道路运输诚信考核信息化。市交通委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设本市统一的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并与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系统融合联动、闭环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开展驾驶员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实现“电子建档、系统考核、自动评价、在线教育”。

第二章 等级记分

  第六条【考核内容】驾驶员诚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情况;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道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服务质量事件和有责投诉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考核周期和分值】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该考核周期内的记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根据驾驶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5分、3分、1分五种。诚信考核指标及记分分值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考核等级】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为0分。

  (二)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及以上;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驾驶员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20分及以上记录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五)本市驾驶员初始等级均为A级,本细则实施前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首次考核不满12个月的按一个考核周期计算。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信息内容】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类别、从业资格证件领取时间和变更记录以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记录,包括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掌握的以及有关部门抄告的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事故概况以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情况;

  (三)遵守法规情况,包括本市查处的和外省市抄告的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及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的情况;

  (四)服务质量记录,包括市和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交通执法机构通报的服务质量事件的时间、社会影响等情况,以及有责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责任人、受理机关及处理情况;

  (五)驾驶员历次诚信考核等级相关情况。

  第十条【采集途径】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信息应从以下途经获取:

  (一)行业管理部门、辖区管理单位在监管中发现的以及接收有关单位抄告的与驾驶员诚信考核相关的驾驶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等信息;

  (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在开展行业审批获取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交通执法机构在执法中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外省市抄告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信息;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等信息;

  (五)交通运输部及市交通委确定的与诚信考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采集方式】本市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主要通过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继续教育等相关系统对接自动形成;不能通过系统对接实现的,应当按照“谁发现、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在诚信考核指标信息确认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人工录入。

  第十二条【采集要求】驾驶员诚信考核信息应当真实、客观。录入诚信考核信息应确保全面、准确、及时,一经录入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调整。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或者正在处理的涉及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法规的相关情况,不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将数据共享至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相应的诚信考核记分及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互相抄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信息抄告和共享机制,定期及时汇总外省市驾驶员的考核指标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抄送外省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外省市抄告的本市驾驶员考核指标信息,按照“谁接收、谁录入”的原则,由接收单位负责录入。

  第十四条【记分告知】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采集录入的信息,即时自动完成记分。产生记分时,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将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自动公告告知,并向驾驶员自动发送短信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记分情况、累计记分情况以及继续教育、法律后果提示。

  第十五条【等级公示】满一个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信息系统根据记分情况评定等级,经辖区管理单位确认后,自动在信用交通北京网站上公示诚信考核等级结果,并向驾驶员自动发送短信告知。

  诚信考核等级结果与政务服务系统对接,自动签注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

  第十六条【异议申请】对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等级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或到辖区管理单位现场提交异议申请,辖区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8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委信用主管部门。委信用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及审核意见,于7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并通过信用交通北京网站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电子档案】本市按照“一人一档案、一事一记录”的原则,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自动建立本市驾驶员电子诚信档案,实现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

  电子诚信档案至少保存6年。

  第十八条【便民服务】市交通委应当依托诚信考核信息系统,积极推进落实驾驶员结果查询、下载打印等便民服务措施。

  驾驶员可通过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信用交通北京网站、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二维码等方式自助查询、下载打印记分情况及等级评定结果。

  现场查询的,驾驶员可就近到全市任一交通政务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打印。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十九条【基本制度】本市实行驾驶员基础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制度,依托继续教育系统完成。

  基础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或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督促驾驶员开展。取得本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所有驾驶员须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完成不少于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辖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检查督导,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完成基础继续教育的,纳入诚信考核体系。

  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由辖区管理单位按本细则组织开展。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有记分记录的驾驶员,应当主动完成诚信考核继续教育。记分未达到20分的,应当在本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完成不少于6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记满20分的,应当在记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诚信考核等级直接为B级。

  未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基础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继续教育的,纳入记分规则进行记分;驾驶员在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仍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不予换发证件。

  第二十条【组织实施】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继续教育系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系统建设。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辖区管理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落实继续教育要求。

  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或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加强继续教育系统操作培训、宣传,做好继续教育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主要内容】本市继续教育内容以交通运输部继续教育大纲和本市道路运输法规政策文件为主。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实际,注重法规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树,将重要内容转化为可操作性动作,丰富本市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结果应用】继续教育系统应当与诚信考核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与市交通委各相关系统共享融合。

  驾驶员继续教育情况记入电子诚信档案,签注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电子证照,并纳入信用、政务服务、执法、监管等管理。

第五章 诚信奖惩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行业管理部门要制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计划,依据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结果确定行业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辖区管理单位应当督促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驾驶员日常管理的主体责任,及时办理驾驶员上岗、离岗,组织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等,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检查单。

  第二十四条【企业责任】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及时查看信用交通北京网站及交通运输部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服务平台,掌握本单位驾驶员的诚信考核等级,并作为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强化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承担具有重大政治和国防战备意义、社会影响大、安全风险高的运输生产任务;不得安排等级为B级的道路运输客运驾驶员承担黄金周和春运期间等节假日的道路旅客运输任务。

  第二十五条【奖励措施】本市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协会等社团组织对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市交通委将AAA级的驾驶员作为红名单对外公开。

  道路运输经营者一年内所属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80%以上或AA级、AAA级驾驶员比例达到90%以上,且均没有B级驾驶员的,可以在政府保障性任务、运力增加、货运通行证发放、班线政务服务申请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具体由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列入黑名单】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报经信用管理部门审核,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告;黑名单有效期为2年,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予换发和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20分,且未按照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从业资格证件被吊销的。

  第二十七条【撤销证件】驾驶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撤销该名驾驶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员3年内不得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

  (一)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被记分20分的;

  (二)连续2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记分有2次达到20分的。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惩罚】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一个年度内,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辖区管理单位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不得将其作为道路运输行业表彰评优的对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连续2个年度,所属驾驶员累计有20%以上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辖区管理单位报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在1年内不得批准其新增运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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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docx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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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公告 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11号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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