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根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并考虑到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现决定宣布失效《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8号)。
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共2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及时间 发布部门
1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7号令
2006年4月1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2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18号令
2006年4月1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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