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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34 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署 长 于广洲
2017年12月7日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保证海关有效监管、精准监管的同时,优化加工贸易业务管理模式,为企业减负增效,现决定废止1999年9月2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74号公布并于2010年11月2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2014年3月13日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贸易〔1999〕12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234 号
商务部2005年第27号令 《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 第2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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