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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2017〕61号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群字〔2017〕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体育总局研究制定了《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7年4月10日

  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的体育健身权益,根据《体育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外健身器材(以下简称“器材”),是指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配建在社区(行政村)、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供社会公众免费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对各地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器材的配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等接收器材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器材接收方”),负责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器材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器材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并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

第二章 采 购

  第六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和群众需求,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行政区域器材配建和更新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器材采购。

  第七条 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在采购中,对生产企业的诚信履约情况、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控制及售后服务能力应加强审核。

  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八条 所采购器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二)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三)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第九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推动室外健身器材提档升级。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结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器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不得将中标和成交的器材分包给其他企业生产,或从其他企业购买器材代替本企业生产器材。

  第十一条 所采购器材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并应有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力量参与。器材验收合格后方可配送安装。

  第十二条 对器材验收工作以及供应商在器材配送安装和管理维护中的责任等事项,应在器材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安 装

  第十三条 器材应配建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并按照国家标准铺设缓冲层。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在器材上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按照产品认证要求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对可能因使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造成零部件损坏的器材设置警示标志。

  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购置的器材,应按《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在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彩票资助标志。

  第十五条 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与器材接收方、器材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器材种类、数量等事项。

  器材由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三方协议可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与器材接收方、供应商签订。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与器材配建地体育主管部门明确有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安装后的器材应由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后转移给下级再分配使用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装验收。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七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对各地配建的器材质量、器材安装、器材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

  第十八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器材质量、安装、管理维护检查,协调督促供应商、器材使用方解决器材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

  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

  第二十条 器材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产品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开展器材质量认证,加强对参与质量审核认证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认证组织成员单位在质量认证现场审核、复核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器材质量认证规则、标准、流程和获证企业器材质量认证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维修与拆除

  第二十一条 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器材接收方应及时联系供应商,由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供应商负责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问题应通过三方协议明确。

  第二十三条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器材应予报废,由器材接收方拆除;对安全使用寿命期内的器材进行拆除,应在原址或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器材。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器材接收方应及时向提供器材的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的器材,由器材配建地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 第3号  (2020/5/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  (2020/5/1)
  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2020/5/1)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696号  (2020/4/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3 号  (2020/4/30)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3 号  (2020/4/30)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2020/4/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2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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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  管理  配建  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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