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38号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试点,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现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 政 部

2017年5月2日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制度,完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以下简称住宅地震保险)稳步实施,根据《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是指住宅地震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经营住宅地震保险过程中,为应对住宅地震保险损失专项计提的准备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方案》规定,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直保成员公司(以下简称成员公司)开展的住宅地震保险业务。

  第四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独核算。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二)分级计提。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成员公司总部与省级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分别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三)统筹使用。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共同应对住宅地震风险。

  (四)集中管理。成员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交由市场化机构代为集中管理,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

  第五条 成员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从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并在年度财务报表中单独予以反映。

  第六条 成员公司暂按照住宅地震保险保费收入的15%计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每年5月1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开展情况、准备金积累余额等,调整提取比例;未调整的,按上年度提取比例执行。

  第七条 成员公司的地震保险准备金滚存金额达到其所承担的未完全终止的地震保险责任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时,可以暂停计提;如滚存余额因支付赔款而降低,或因单一事故自留责任上限提高时,应恢复计提。

  第八条 成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上年度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逐年滚存,逐步积累应对地震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

  第九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住宅地震保险风险损失。成员公司动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应当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十条 成员公司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当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时,可以使用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应付赔款金额超过当年住宅地震共同体应当承担的直保限额和再保险限额之和部分为限。

  成员公司应当通过再保险或其他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按规定承担合同约定赔偿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第四章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加强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管理。

  第十三条 成员公司当期计提的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 成员公司不再经营住宅地震保险业务的,其所提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由住宅地震共同体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审慎开展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运用,资金运用收益纳入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住宅地震共同体及成员公司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管理实施细则,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制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办法,并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七条 每年6月底之前,住宅地震共同体执行机构应当汇总各公司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代管机构应当将住宅地震准备金的代管情况报告财政部、保监会。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住宅地震保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成员公司应当与有关方面加强防灾防损,通过再保险等方式,完善地震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成员公司通过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多渠道分散地震巨灾风险。

  第二十条 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探索完善本地区的住宅地震保险分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2020年 第3号  (2020/5/1)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令 第25号  (2020/5/1)
  铁路局关于印发《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设备监〔2018〕69号  (2020/5/1)
  关于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0〕696号  (2020/4/3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 143 号  (2020/4/30)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 第 3 号  (2020/4/30)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 3 号  (2020/4/10)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40 号  (2020/4/10)

 关键字
  地震  巨灾  保险  住宅  准备金  城乡  居民  管理  专项  通知,
  财政部  财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7〕3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