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2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24 号

  现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 监 会

2016年10月11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防范运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的规定。本指引未作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不需具备跨境业务资格,但应当按照业务性质取得相应的证券、基金业务资格,同时遵守相关业务的监管要求与自律规则。

  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相关业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制度、流程、人员、系统等方面准备工作。

  第五条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提供港股通交易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按照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义务,采取模拟交易、专人讲解、填写问卷、播放音视频资料等多种形式,确保拟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充分理解内地与香港地区在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制度和监管规则等方面的差异。

  (二)按照规定开展投资者风险揭示,紧密围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特点,向投资者揭示港股通机制额度控制、交易日差异、无涨跌幅限制、标的股票长期停复牌、频繁供股合股、直接退市等带来的特有风险,以及不同买卖盘传递通道下港股通在交易、结算、汇率方面的差异等,做到语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内容准确明晰。

  (三)稳妥有序开通投资者交易权限,合理设计内部考核指标,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

  (四)提示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收取交易佣金,佣金标准应当与客户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服务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六)保障技术系统符合要求,技术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提示和信息推送功能,在客户端显示不同买卖盘传递通道下当日剩余可用额度、交易日期提示、订单错误信息提示等信息;具备可用资金金额、可取资金余额控制功能,投资者T日卖出香港股票的资金在T+2日境内交易时可以使用,但香港市场延迟交收导致客户资金不能按时交收等特殊情形除外;具备监控异常交易、排除标的范围外香港股票买入等功能。

  (七)完善纠纷处理和应急机制,加强投资者服务,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八)持续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参与港股通相关业务的营销、开户、投教、客服等从业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及时、准确解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条 证券公司向参与港股通的投资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关规定。证券公司在香港地区向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投资者提供涉及A股的投资咨询服务,应当向香港证券监管机构申请相关业务牌照。

  香港持牌机构以其具有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内地关联机构(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母公司等)的名义,向内地投资者发布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报告,应当由内地注册证券分析师在相关研究报告上署名。

  第七条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证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保障客户选择退出资产管理合同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依法履行相关备案程序。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修订现有资产管理合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

  第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港股通交易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配备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可以全部或部分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约定相关股票的投资比例和策略,并充分揭示风险。

  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可以通过原有机制或者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两种机制应当分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以及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可以投资香港股票的,如要参与港股通,或者基金拟投资的香港股票范围与基金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投资港股的范围、种类、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程序后,方可参与港股通。

  第十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确定港股通交易的结算模式,与经纪商、托管人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有效防止透支交易,严禁资金挪用。

  托管人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披露港股通相关业务开展情况。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参照适用本指引。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5〕5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证券  基金  经营  机构  股票  市场  交易  内地  香港  参与  互联  互通  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负责人就《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2023〕2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203 号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南向合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修改《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 16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增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投入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7〕47号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7〕第 1 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13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 151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