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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6 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5年10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0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我部对部分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对《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民社发〔2014〕256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56 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财综〔2017〕2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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