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 年 第 71 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截至2010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4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53件。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下载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7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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