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 26 号

国家林业局令

  第 26 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贾治邦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部门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和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一、废止的部门规章

  林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6年4月2日 林业部令第7号)

二、修改部分条款的部门规章

  (一)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检疫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森检机构所属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

  (3)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森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引进申请后30日内按林业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修改为“森检机构应当自受理引进申请后20日内作出决定”。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

  (1)将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2)删除第十六条。

  (3)删除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年检材料”。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1月9日 林业部发布)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复议的规定作出修改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 林业部令第4号)

  将第三十二条中的“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森检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修改为“当事人对森检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三)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3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七条修改为“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1月4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修改为《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3.将《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1日 林业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4.将《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办法》(1996年11月13日 林业部令第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四)对下列部门规章中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名称或者上位法修改后条文内容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 林业部令第13号)

  (1)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实行目标管理,逐步实现造林良种化”。

  (3)删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4)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将使用林木良种的情况作为验收内容”。

  (5)将第二十条中的“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修改为“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

  (五)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收费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修改为“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六)对下列部门规章中涉及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作出修改

  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森检对象的研究,不得在该森检对象的非疫情发生区进行。因教学、科研需要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时,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2.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2003年7月21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9号)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林业局经汇总、协调后,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标准项目年度计划”。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8月10日 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品种权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3)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品种权申请和办理其他品种权事务的,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关联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1号  (2020/12/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 1 号  (2020/12/1)
  关于北京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020/1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2号  (2020/11/29)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5号  (2020/11/1)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  (2020/10/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20〕39号  (2020/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水规〔2020〕12号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9项)》《国务院决定下放审批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国发〔2020〕13号)  (2020/9/22)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0 年 第 16 号  (20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经贸规〔2020〕1251号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27号)和《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予以废止  (2020/7/31)
  废止《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0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第26号)、《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管理办法》( 计经贸 〔1999〕577号)、《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发改经贸 〔2005〕2251号)(第35号)  (2020/7/31)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20 年 第 1 号  (2020/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020/6/20)

 关键字
  部门规章  废止  修改  决定  部分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61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四批废止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第9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 64 号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0 号

 中国地震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地震局令 第 10 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40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5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7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7 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2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7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2 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林业局令 第 26 号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四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国气象局令 第 35 号

 《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2 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 第 6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8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