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36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36号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月15日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交完整、明确、合规的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变更方式申请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方式变更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相关部门(岗位)责任。业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提出合理采购需求。采购部门(岗位)应当组织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岗位),根据采购需求和相关行业、产业发展状况,对拟申请采用采购方式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进行单位内部会商前,应先组织3名以上专业人员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理由进行论证。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核依据。专业人员论证意见中应当载明专业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专业人员不能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是本单位或者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出具的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公文,公文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央预算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需提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单位内部会商意见。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如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还需提供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第八条 非中央预算单位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中央预算单位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而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的,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

  第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中央预算单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

  (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在同一预算年度内,对所属多个预算单位因相同采购需求和原因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或者服务,拟申请采用同一种采购方式的,可统一组织一次内部会商后,向财政部报送一揽子方式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对系统中已导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再提供部门预算批复文件复印件。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通过纸质文件报送。

  第十三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在向财政部提出变更申请前,经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前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材料为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和专业人员论证意见。因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材料还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

  单一来源采购征求意见公示文书内容应包括: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公示的期限;拟采购的唯一供应商名称;中央主管预算单位、财政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五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中央预算单位,并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收到变更采购方式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时办结:

  (一)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和申请材料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修改补充。办结日期以财政部重新收到申报材料时算起。

  (三)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财政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不予批复的理由告知中央主管预算单位。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的批复文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达到招标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由单位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自主选择相应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原《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9〕48号)、《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停止执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关键字
  政府采购  中央预算  单位  变更  方式  审批  管理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9〕35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卫财务发〔201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21〕67号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函〔2015〕61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8〕2号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6〕1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