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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第二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7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申报第二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3〕17号

  各涉农区商务局、市邮政分公司、市供销合作社、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办公厅《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现将申报第二批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内容

  通过中央财政资金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主要聚焦县域商业体系中的市场缺位和薄弱环节,发挥县城和乡镇的枢纽、节点作用,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辐射带动县域商业整体提升。引导支持的主要方向包括: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方向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发挥乡镇承上启下、紧靠农村居民生活圈、服务农村常住人口的区域商业中心优势,支持建设改造一批乡镇级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下沉农村,开展供应链赋能和新型交易模式,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

  (二)支持方向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建设改造一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支持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发挥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支持方向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

  (四)支持方向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支持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

  (五)支持方向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支持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

  (六)支持方向六: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一是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农村地区设点布局,发展自营或加盟连锁经营,通过技术赋能和供应链下沉,提升村级便民商业网点供给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二是鼓励一店多能,除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外,搭载多项便民服务,助力多方资金对同一网点的精准帮扶,一方面实现网点功能叠加与客源引流,另一方面助力网点自我造血,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人员经费以及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二)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项目获得中央财政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受汛情影响严重地区项目。

  各支持方向其他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支持方式为财政补助,按照市区分级审核、第三方评审、联合验收、公示等步骤进行资金支付。

  (二)所有项目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50%。

  (三)申报支持方向六的项目,按照5个面积档位分为5档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四、申报材料清单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五)项目单位简介。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行业从业资质等有关材料,包括提供各类复印件、佐证文件等。

  (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方向、建设性质(新建或改建)、实施建设地址、具体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情况,下一步项目计划建设主要内容及投资概算情况、预期取得的成效、建设约束性指标建设成效。

  (八)项目如需规划、发改、住建等审批手续的,应手续齐全,需提供有关批复证明材料。

  (九)申请项目持续经营证明材料(收银系统数据、店铺监控录像留底材料、日常督导日志等);改造前后营业网点对比照片(基础装修情况、门楣、货架、收银、冷链设备、搭载业态等)。

  支持方向一到五的项目应按照本条(一)到(八)提供材料。支持方向六的项目应按照本条(一)(二)(三)(四)(五)(六)(九)提供材料。

  申报主体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列出目录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申报流程

  (一)项目对接。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意向申报主体须通过区商务部门或直接与市商务局签订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项目协议,约定2023年至2025年改造净新增计划(若2022年已签合同,则不用再次签订)、项目达标标准(商品单品SKU、统一采购率、功能搭载服务项目)、效果评判措施等。

  (二)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发生地,按照年度项目征集通知确定的时间要求,向属地区级商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资料。跨区项目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

  (三)项目审核。各区商务部门结合本区县域商业发展现状和规划,对申报项目按照择优原则予以推荐上报,汇总通过初审的项目填列《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后,由区商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复审。

六、申报时限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项目,市商务局将根据申报项目内容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各区商务局收到项目及时审核上报,最晚于2023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同一项目主体跨区建设多个项目的,可直接向市商务局申报,最晚于2023年10月31日前申报。

七、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单位若同时符合本政策及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可任选其一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初审单位应搞好项目摸底,建立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荐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相关财政、审计等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四)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支持方向一到五项目联系人:流通发展处 甘静;联系电话:010-55579440;

  支持方向六项目联系人:生活服务业一处 史朝华;联系电话:010-55579650

  • 附件1:北京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 附件2:支持方向一到五项目申报材料

  • 附件3:支持方向六项目申报材料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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