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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3〕26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23年度支持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京商外运字〔2023〕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及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外贸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2.拥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并从事进出口业务。

  3.企业分类:

  (1)中小外贸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应低于6500万美元。

  (2)“双自主”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注册商标;

  b.拥有境内及出口市场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下同);

  c.拥有出口市场注册商标及出口市场专利;

  商标及专利持有者原则上应为申请支持资金的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

  以下情形视同该企业持有商标及专利:

  一是持有者为全资控股该企业的境内母公司;

  二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

  三是持有者为该企业全资控股的境内子公司在境内独立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获得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保理、供应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企业。

  除满足第1、2条规定的外贸企业条件外,还应当为已经纳入商务部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或北京市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

  (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贸企业

  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

  (二)存在《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京商财务字〔2022〕16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申报企业近三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予支持。

二、支持方向

  支持方向包括:国际性展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外贸软件云服务等信息化建设、改善融资服务、线上国际展会、经授权使用‘三同’(‘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标识等10类项目。各类企业可申报项目详见企业支持方向表。


  打“√”为本类企业可申报支持方向。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支持北京市外贸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内容及标准


  备注:

  1.“双自主”企业须在“外贸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北京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外贸稳增长网址:http://sw.beijing.gov.cn/zt/wmwzz/index.html)上注册并取得通过审核。

  2.连续两年获得资金支持仍无进出口业务单位,当年暂停申报。

  3.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四、支持重点

  (一)优先支持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的“双自主”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二)优先支持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和取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相关活动;

  (三)优先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取得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及境外专利申请等活动;

  (四)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五、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于符合支持内容且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线上国际展会、改善融资服务项目支出金额可小于1万元);

  (二)支持比例一般为50%,拓展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和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产品认证费、出口企业内外销产品“三同”标识许可使用费、线上国际展会(境内外)展位费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三)每个企业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改善融资服务、产品认证项目除外,具体见支持内容及标准表格);

  (四)每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双自主”企业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500万元)。

六、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请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zxkt.mofcom.gov.cn)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注册申报。

  第一次申报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

  第二次申报要求及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如项目申报时间有变化,将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网站首页的“重要通知”栏目中告知。

  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北京市商务局外贸运行处联系。

  联系电话:010-55579511

  • 附件1:各支持方向需要提交的材料

  • 附件2:优先支持国别(地区)

  • 附件3:融资贴息统计表

  • 附件4:承诺书

  • 附件5: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且开展国际市场开拓业务的外贸企业自证承诺书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9号  (2020/1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20/9/8)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8/11)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20〕24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20/7/1)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3月27日  (2020/5/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020/3/1)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令 第 50 号  (2020/1/1)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9号  (2019/11/26)
  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2019/9/2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2019/8/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  (20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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