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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出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92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法发[199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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