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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年4月5日
[2004]行他字第5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韡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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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9〕35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 第 54 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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