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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7〕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

  (2017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法释〔2017〕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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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  管辖  纠纷  申请  损害  责任  批复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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