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规范非住宅房屋用途认定、评估方法适用等情形,做到公平合理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房屋用途对应本市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分为商业、办公、工业和公共服务类,并参照基准地价土地用途二级分类对应房屋。补偿时,根据房屋权属登记、土地规划用途或认定情况进行评估。

  二、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用途调整和对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对已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改变原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依法按原用途评估,补偿时可结合政策支持等情况认定用途调整,原用途为工业类用途的,在原有补助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原用途非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特别补助。

  对于未经登记的非住宅房屋,依据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进行认定,无法提供上述文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结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被征收人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研究确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法按土地权属来源文件或房屋权属来源文件载明的用途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一般选用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对以上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可以选用其中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评估结果。当仅选用其中一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估价委托方报告。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对此类估价业务及执行相关标准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加强自律管理和培训,规范此类估价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优先选用房地分估路径,土地重置成本(土地使用权价格)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及本市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房屋重置成本依据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四、采用比较法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可比实例选取应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三十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规定执行。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修正或调整幅度单项一般不超过10%、综合一般不超过15%。

  五、采用成本法按房地分估路径评估非住宅房屋价值时,土地重置成本可采用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方法,其中成本法的权重一般不高于30%,基准地价修正法的权重一般不低于50%。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比较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含)以上土地市场招拍挂成交实例作为可比实例。

  土地重置成本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可选用同区域或类似区域内近三年三个(含)以上土地开发类项目作为可比实例,且成本数据必须与评估对象的成本构成及内涵一致。

  土地重置成本评估选用可比实例时,应首先在同一行政区内选用。若无法满足,可适当扩大到同一圈层区域(首都功能核心区、中心城区、城市副中心、平原新城地区、生态涵养区等)选用,也可调整在相邻圈层区域选用,直至满足条件。选用可比实例在同一土地级别的,修正幅度应当参照北京市区片基准地价因素总修正幅度进行。选用可比实例跨土地级别的,应当参照北京市级别基准地价进行调整。经修正和调整后的各个可比实例中,最高价与最低价的比值不宜大于1.2。

  六、采用收益法评估非住宅房屋时,应选择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可比实例测算非住宅房屋的客观租金等评估数据,可以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明确的估价规则进行。

  七、征收非住宅房屋,具备存量非住宅房屋和安置房产权调换条件的行政区,可结合被征收人诉求,因地制宜统筹制定产权调换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进行同用途房屋产权调换;对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规划控制及产业发展等要求的,优先给予货币补偿。经协商,也可按产权调换方案给予不同用途的其他存量非住宅房屋或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其中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符合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结算差价。选择存量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价格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确定。税费按相关政策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公开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按原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非住宅项目搬迁可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3年5月22日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9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32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2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20〕8号  (2020/9/10)

 关键字
  房屋  征收  评估  补偿  工作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试行) 京建法〔2023〕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 京政发〔202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2〕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12年4月5日 法【2012】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21〕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6]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7号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2〕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1〕18号

 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1〕7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