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机场场务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王维、张晓峰、周影、李满仓、安然、陈君德、李柱峰,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邵道杰、任英利、曹先、赵洪元、陈朝霞、杨景朔、王晓苏、章亚军、刘增禹、马进军、陈治伟、卢山、陈蕾、王萍、窦维红、胡保华等。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民航大学、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沈阳桃仙机场、西安咸阳机场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7年11月2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