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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内容提要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由建设部审定发布。《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配套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公开刊物上及时发布。 《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编制。今后,由水利部负责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在报送报批稿时,均应同时报送《强制性条文》中需要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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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目录 |
第一篇 水利工程勘测 l 水文测验 2 工程测量 3 工程地质勘探
第二篇 水利工程规划 l 流域(河流)规划 2 工程规划
第三篇 水利工程设计 l 设计文件编写规定 2 等级划分 3 安全要求 3.1 防洪 3.2 安全超高 3.3 稳定与强度 3.4 防火 3.5 抗震 3.6 抗冰冻 3.7 劳动安全 4 水工建筑物设计 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4.3 水电站建筑物 5 管理设施设计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 l 安全、卫生规定 1.1 安全 1.2 卫生 2 土石方工程 2.1 开挖 2.2 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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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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