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思维好像常在民法的经济前提上打转,从经济理性去合理化民法的解释,这和我在德国主攻竞争法应该有点关系,观念上我总是把以私法自治为指导原则的民法看成市场经济的基础结构,因此民法的解释也必须对准市场经济的前提——理性经济人;市场有时候会受到人为的扭曲,有时候会因为某些经济因素而失灵,这时需要竞争法和其他经济法的调整,然而民法始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文法,民法的解释,便不能不彰显它的规则性。我相信至少就台湾的语境而言,民法可以很适当地放在这样一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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