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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试行)—国家职业标准 内容提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都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三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序):刘宏程、吴晶妹、林钧跃、尚和平、罗世嘉、韩家平、谢旭、靳生跃、蒲小雷、谭永智;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序):任兴洲、刘德国、李平分、张世卿、张忠、陈莉萍、赵凤梧、徐捷、熊伟。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6年1月1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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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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