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是: (1)农村信用社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兼顾效率与公平。农村信用社能够在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效率条件下,更好地实现为农户服务的目的;或者在达到同样为农户服务的目的的前提下,具备一定的效率优势。 (2)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是互助融资而非合作制原则。前者是目的,后者只是手段。据此可以得到三个重要推论:第一,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已经存在而非行不通;第二,我国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是互助融资而非民主管理;第三,我国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重点应该是“两农”而非“三农”。 (3)我国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中政府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合作制本身的问题。1996年以来政府失效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改革理论与政策上的失误,二是集团利益的冲突,三是官僚主义行为。农村信用社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重点是要坚持合作制而不是取消合作制。 (4)合作制与股份制是我国农村信用社并行不悖的两种制度选择。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与此同时,在不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无必要,也无可能,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革。 (5)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存在着局限性,适当的外部干预十分必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应该体现在所有权、受益权、民主管理等方面,其核心是间接的受益权,即获得贷款服务的权利。由于社员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等方面的问题,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本身难以使社员的各项权力得以充分实现,因此,适当的外部干预是完全必要的。 (6)统一法人制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统一法人制的优势并不具备可靠性,统一法人制改革中取得的成效主要源于其他因素,统一法人制存在着严重的难以克服的制度缺陷,是否应该在全国普遍推广值得慎重考虑。 (7)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具有必要性,但要防止政府失效。由于农村信用社存在着制度供给的外生性、民主管理的局限性、参与主体的弱势性、组织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加强政府干预十分必要,但必须注意政府失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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