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针对1997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设计,从不同方面进行了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建议对现行的规定进行修订,只概括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再按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等划分不用的刑罚档次。作者意图立足于宪法(特别是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的基础上,对挪用公款犯罪化和刑罚化进行分析与评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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