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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申请备案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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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服务公司还可以申请备案吗?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研究并与您电话沟通,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节能服务公司是否还可以申请备案的情况 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2016年9月2日,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废止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6〕1487号),废止《关于发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和节能量审核机构选聘结果的通知》。2017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服务。因此,节能服务公司不需要再申请备案。 二、关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相关补贴的情况 目前,本市对于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财政奖励支持。其中工业领域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360元/吨标准煤标准拨付奖励资金,非工业领域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560元/吨标准煤;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具体内容请参考《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http://fgw.beijing.gov.cn/zwxx/tztg/201306/t9777451.htm。请贵单位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申请补贴。 同时,为深入挖掘全市节能潜力,近年来我委组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工作,支持在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并且能产生一定节能量的项目。其中工业类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类项目节能量奖励标准为800元/吨标准煤。2018年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征集通知详见《关于征集2018年北京市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京发改〔2018〕1016号)http://fgw.beijing.gov.cn/zwxx/tztg/201805/t13377293.htm。由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单位,贵单位可向有节能技改需求的服务对象宣讲并协商节能收益分享方式,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奖励,共同为本市节能工作提供支持。 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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