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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营业执照

办营业执照

一、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检查申请书是否有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经营范围页填写符合现行审批规定,住所证明页签章产权人签字(盖章)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

  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6、检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7、任职人员、投资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


二、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公司章程

  1、检查章程中记载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经营期限是否与申请表中填报内容一致,是否记载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章程中董事会、监事会人数与申请表填报的人数是否一致;

  2、章程是否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3、章程是否是原件。

三、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股东资格证件

  1、 股东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成为股东的情况有: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党政机关所办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

  2、 提交的股东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四、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1、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填写准确;

  2、在申请书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信息表》页签署确认任职信息的可不提交此文件。

五、办营业执照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1、检查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住所政策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如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2、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10)房屋属于武警部队房产的,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4)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5)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3、如果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4、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六、办营业执照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七、办营业执照告知承诺书

  请按照《告知承诺书》内填报说明签字盖章。

八、办营业执照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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