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通告 | |||||||||||||
| |||||||||||||
关于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高级 人民法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等市场主体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 定,现就企业等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承诺确认有关事 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变更、备案等登记业务时,登记的住所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 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企业等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市 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另行填 报其他地址,作为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 院优先向其自行填报的地址进行送达。 二、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北 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诉讼文书、 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当确保所确认的法 律文书送达地址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 文书。企业等市场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进行更新,未更新的,人民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向该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由企业等市场主体自行承担。 三、企业等市场主体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在北京市企 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专栏中填写的 企业电子邮箱等,视为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诉 讼中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企业等市场主体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写《送达地 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确认涉诉具体案件中本单位的送达 地址。 五、企业等市场主体就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接 收送达法律文书的效力,通过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分别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4月7日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市场主体 法律文书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