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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一、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0个工作日)。

  (2)审查与决定(0.5个工作日)。

  (3)颁证(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与送达(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流程如下图。


下载附件
(1)50329-1.jpg

二、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一)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1、申请表是否是制式表格或用A4纸打印;

  2、检查申请书页数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有遗漏;

  3、检查申请书填写内容是否存在明显文字错误;

  4、检查申请书是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自然人合伙人亲笔签名,境内法人合伙人加盖公章;经营范围页填写符合现行审批规定,住所证明页签章产权人签字(盖章)是否完备且符合法律规定;

  5、核对申请人所填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是否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6、检查法定代表人及自然人股东是否完成身份认证;

  7、任职人员、合伙人、联系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是否粘贴完整。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样表.doc
(3)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表.doc

  (二)全体合伙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受理标准:

  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三)或主体资格文件

  受理标准:

  1、检查合伙人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检查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1)自然人为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完整、清晰;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2)企业法人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5)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为合伙人的:加盖公章的执照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公章是否清晰、完整;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检查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职业资格证明上的信息要与合伙人资格证明所载信息相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受理标准:

  1、核对出资确认书中的内容与企业申请表及合伙协议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出资确认书中是否包含合伙人姓名(名称)、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等;

  3、检查出资确认书是否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加盖公章;

  (五)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文件

  受理标准:

  1、检查申请人提供的住所使用证明是否符合现行住所政策要求;提供房产证复印件的,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房产证记载用途如为“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他(涉外、宗教、监狱)”,可由产权人出具确有配套服务需求的说明;如果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于2009年10月1日前取得,且房产证记载用途为“交通、仓储、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的,可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2、不能提供房产证的,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审查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

  (10)房屋属于武警部队房产的,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11)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4)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15)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3、如果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4、如果产权人委托他人(或单位)代为出租或管理房产,须提供产权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记载被委托方、委托期限、委托代为出租的房产及位置,双方加盖公章或签字;

  (六) 批准文件(许可证件)

  受理标准:

  1、注意审查审批部门、许可文件应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许可部门、许可形式一致;

  2、许可文件应在有效期之内;

  3、许可证或批复上的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信息应与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相符。

  (七) 合伙人的职业资格文件

  受理标准:

  1、检查委派书中的内容与企业申请的内容是否一致;

  2、检查委派书是否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加盖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告知承诺书:

  受理标准:

  请按照《告知承诺书》内填报说明签字盖章。

  申请材料总要求:

  1、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属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提交的登记材料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注明“翻译准确”,并由申请人签署。

三、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依法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北京开办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常见问题

  1. 合伙协议是否可以进行单独的备案

  目前没有此项登记项目。

  2. 合伙企业注销是否需要做清算组备案

  需要做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备案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制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非公司制企业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指定清算人成员名单的决定;

  4.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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