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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通用指引——企业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事项、五险一金备案、银行开户预约

北京市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通用指引——企业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事项、五险一金备案、银行开户预约

前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北京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统一在“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实行网上办理。(e窗通网址: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实现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事项、五险一金备案、银行开户预约等涉企事项全部归集,申请人您可以一次在e窗通平台办理全部企业开办事项,实现一次全办好。

  如您不便选择登录e窗通平台网上办理,您也可以到各区政务服务大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专区选择现场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协助您完成您的企业开办需求。(各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专区地址与联系方式见附录)

  本部分内容为办理企业开办常见重点问题的一般性介绍,如有变化,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如您在办理过程中还有其他疑问,请登录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查询或直接到各政务服务大厅现场咨询。

企业(个体工商户)开办前准备与风险提示

  市场主体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时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也可以通过网上名称自主预查服务系统查询并保留企业名称。

  申请人选择名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名称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文字:

  (1)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3)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或文字;

  (4)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 ;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2、名称中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姓名。

  3、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词的,应当出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4、名称中使用“北京商务中心区”字词的,应当取得“北京商务中心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5、为降低重名的几率,建议选择3或4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6、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保留期为2个月。设立企业依法应当报经批准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保留期为1年。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及缴资期限的要求


  2014年3月1日起,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正式施行,实缴登记制变为认缴登记制。登记机关只登记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本资总额,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要求。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认缴不等于不缴认缴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股东(发起人)应按照记载于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

  关于投资人(股东)的要求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下组织或个人不能成为企业的投资人(股东):

  1、各级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军队、武警部队;

  2、各级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非其属于以下性质:

  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的,或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企业投资者。国务院各委办所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可作为本系统提供相关后勤服务类企业的投资者,但其所办企业不得再投资兴办企业。

  3、党政机关(含政法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企业或组织不能成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

  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公务员、现役军人等)。

  7、律师事务所。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要求

  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除填写登记表格相应内容外,应提交产权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的不动产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而且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应为非住宅(公寓、别墅)类性质。

  1、如果选择的房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据要求提交证明文件:

  (1)房屋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2)房屋属于中央单位的,提交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房屋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提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的,提交中央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5)房屋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提交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房屋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等其他用途的,提交市国资委出具的证明文件。

  (7)房屋属于铁路系统的,提交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8)房屋属于宗教系统的,由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宗教房产《确权通知书》,或提交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9)房屋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10)房屋属于宾馆、饭店(酒店)的,提交加盖宾馆、饭店(酒店)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注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证明,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注册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的,应提交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13)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应由市邮政管理局在登记申请书中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城市管理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2、如果您申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

  3、如果您所选择的房屋产权人为境外机构或个人,产权人应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业务。(出租房产面积在500平米以下,且房屋购买时间在2006年7月11日之前除外)

  4、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须在电子商务平台内先开办有相应的网店或有属于其本人的专有网络经营场所,再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证明须为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

  被锁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人员任职限制黑名单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

  请登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scjgj.beijing.gov.cn点击“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模块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登录网站办理。

企业开办具体办理流程

登录平台

  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index,进入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首页。点击个人办事入口,输入用户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和密码、验证码、登录平台,进入网上办事页面。

进入企业开办

  在“办理事项”中选择“企业开办”,点击【立即办理】,显示业务引导,之后就进入企业开办的具体办理流程。

一表填报

  在“e窗通”平台您所体验的是无纸化全程电子化办理,通过连续的页面填写完您想要办理的全部事项(企业登记、刻制公章、涉税事项、五险一金备案、银行开户预约)的信息后,一次性提交,系统后台一次性审核,审核结果一次性反馈。具体填报顺序为:企业名称、企业基本信息、涉税事项、银行开户预约。刻制公章和五险一金备案已经合并至企业基本信息部分。

实名认证

  在填报过程中,涉及企业的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以及指定委托代理人、财务负责人和发票领票人等人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将进行实名身份认证,请按照“e窗通”平台提示操作。支持多渠道实名认证方式。


业务确认和电子签名

  您将企业开办申请表全部填完后,您可点击【预览并提交】按钮,在线预览所有信息,确认是否有误后。接下来请认真阅读《北京市市场主体告知承诺制登记告知书》及相关附件后,做出承诺。全部确认无误后,请业务提交并进行在线签字确认。全部有权签字人签署完成后,您的企业开办申请就完成了。

办理状态查询、咨询

  提交申请后,您可以任何时间登录e窗通平台查询您的办理进度。如您有任何企业开办的疑问,除可以在e窗通平台直接留言咨询外,还可以通过业务咨询、操作指导热线(11616611)进行人工咨询。


办理结果通知和领取办理证照章

  您的企业开办申请审核通过后,系统将向您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通知,审核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

  您可以按照短信提示内容选择寄递、现场领取、自助打印等方式领取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含电子营业执照)、公章四枚(含电子公章五枚)、增值税发票(可选择电子发票)、税务ukey。五险一金备案审核通过即为办理完成,无需领取任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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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企业名称可以全市通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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