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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

  虚拟地址并不是虚假的地址,虚假地址不能用于注册公司,但虚拟地址是可以用于注册公司的。

  虚拟地址由于只租赁房屋的较少一部分面积,具有费用低廉,适用于较少员工的初创企业。

  虚拟地址是真实存在的地址,是房屋所有权人拥有的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地址,是合法有效。

  虚假地址是不存在的地址,是非法的地址。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就是在部分占有他人房屋(商业或者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使用他人房屋地址注册公司,获得相应的服务。


虚拟地址注册公司合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3月27日)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二)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即时办结,并根据需要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和票据。不能即时办结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设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

  (四)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五)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六)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其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称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市场主体不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即可以开展的经营项目。

  市场主体简化注册登记手续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实施意见 京市监发〔2020〕72号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

  1.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企业开办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一次性发放营业执照、公章或票据。进一步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限。允许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登记经营范围。允许多个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49号

  二、进一步释放住所资源,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

  (五)落实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关于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准确理解、依法执行住所登记政策,不得在登记注册环节增设审查条件。在法律、法规未做出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使用同一地址作为登记住所。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不需再单独申请营业执照。申请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分支机构住所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分支机构住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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