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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发票验(交)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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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发票验(交)旧 (“最多跑一次”事项)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3.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4.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该事项为京津冀“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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