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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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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最多跑一次”事项)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申请条件】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或者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发生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纸质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纸质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6.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7.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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