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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附加税(费)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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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附加税(费)申报 (“最多跑一次”事项) 【事项名称】 附加税(费)申报。 【申请条件】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 3.《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 4.《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该事项为京津冀“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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