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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对制造日期为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2020年3月16日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的解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出台背景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操作方面会有什么新的变化?
关于《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解读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企业名单公示制度的公告 2016年第63号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如何适用《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的规定?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有误或者发生销售退回情形,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有何规定?
在日常开具和使用机动车发票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机动车发票使用方面有什么新的便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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