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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申报错误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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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申报错误更正 (“最多跑一次”事项) 【事项名称】 申报错误更正。 【申请条件】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作废申报表只能在对应申报当期的申报期限之内,且未开具完税凭证或划缴税款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能作废申报表,只能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处理。 6.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7.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8.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该事项为京津冀“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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