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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南——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办税指南——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最多跑一次”事项)

  【事项名称】

  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申请条件】

  非税收入缴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

  【设定依据】

  1.《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5.《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6.《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北京市电子税务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包括:

  (1)财政部专员办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国家留成油收入等中央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2)户外广告招标及拍卖收入、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省级设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3)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4)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

  (6)2021年7月1日,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省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试点。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划转。

  5.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代征,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6.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分成和湖北省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成部分,由缴费人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7.自2017年7月1日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25%。

  8.自2017年7月1日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自2018年7月1日起,再降低25%。即,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执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50%的征收标准

  9.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该事项为京津冀“同事同标”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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