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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现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2019年1月征期征收管理热点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电信行业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公告 〔2016〕第1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发票管理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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