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目前国家和北京市实施股权激励工作主要是针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着眼于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创新资源优势、调动广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科技部和财政部出台的股权激励实施办法主要适用于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明确了激励方案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因此,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主要针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需要履行的工商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目前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
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可以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实施股权激励,适用原则是参照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此外,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在现实中也存在实施股权激励的可能和条件,可参照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执行。
|
关联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