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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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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支持股权激励改革试点企业的发展。对于企业做出的科技奖励性股权、出售的股权,予以登记;对于股份期权等,予以备案。”北京市《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经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 此外,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政策法规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的职权。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到企业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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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股权激励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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