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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业公司等主体向用户转供电的,按什么标准收取电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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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业公司等主体向用户转供电的,按什么标准收取电费? 按照国家规定,严禁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各类加价。物业公司等不具备内电网移交转制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应当自觉按照目录电价收取电费,或按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按照合理分摊电费方式收取电费的,应当主动公示当月总表购电缴费金额、用户分表电量以及当月平均分摊度电收费标准等信息,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用户可通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12315”热线电话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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