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两个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
2008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为认真落实工作结合北京实际,北京市司法局于2009年、2011分别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简称《律所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后简称《律师实施细则》)。
2016年9月司法部对部颁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进行了大幅修订,并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对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对首都律师行业的指导和管理,为贯彻司法部新颁布的两个办法及指导律师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北京市司法局于2016年10月启动两个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经过多次研究,反复征求意见,不断完善修改,两个实施细则近日印发,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为何要修订两个实施细则?
修订两个实施细则是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障中央、司法部各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措施在北京落地见效。
修订两个实施细则既保障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又能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营造良好首都律师执业氛围。
修订两个实施细则是贯彻落实司法部修订的两个办法的客观需要,是推动首都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服务与管理的工作需要。
三、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哪些基本要求?
《律师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律师执业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督,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和聘用人员的管理,《律所实施细则》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执业管理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统计、档案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及表彰奖励制度。
五、律师事务所在同城设立分所有那些要求?
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按照该规定,经司法部批准同意,总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区域以外设立同城分所,设立区域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以外的区,同时,分所还应当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资产,有符合司法部规章规定的派驻律师、名称和住所等条件。
六、律师申请在京执业需提交文件有哪些变化?
一是关于律师人事档案存放机构范围由原来“北京市所属人才机构”扩大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权限的存档服务机构”,为律师提供便利;二是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需要提交“北京律师协会提供的申请人入会审核材料”。
七、关于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两个实施细则有哪些修订内容?
《律师实施细则》规定律师具有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律所实施细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具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实施细则关于投诉处理有哪些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把律师协会挺在行业管理的前面,细则规定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受理、办理的有关规定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细则还规定市、区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律师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线索,及时受理查处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
九、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建设有哪些修订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所实施细则》规定司法局、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将律师的执业情况、年度执业考核情况、奖惩信息等及时计入其执业诚信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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