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9月1日正式公布了《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请您谈谈《解释》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的推动下,房屋租赁经营方式日益普遍,房屋租赁业迅猛发展,涌现出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形成诉讼进入司法领域。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相关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面临很多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问题。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公正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着手《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调研工作。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居住用房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经营用房是人类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生产资料,因此,房屋租赁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亦与社会的和谐稳定、经济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最高人民法院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全局工作出发,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确定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作为指导思想,严循立法精神,重视调查研究,强化起草内容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期间,起草小组奔赴全国各地进行调研收集情况,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在反复研究讨论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09年9月1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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