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基于何种考虑?
答: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案件,此类纠纷案件数量较大,各级人民法院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活动,审判法官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很多高级人民法院对如何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颁布了指导意见。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各地人民法院均进行过研究探讨,解释条款规定内容比较成熟,不需要在解释公布后再明确施行的时间,用于解释的宣传和学习;二是,当事人对房屋租赁经营非常了解,对租赁行为的相关规定及交易惯例也较为熟悉,本司法解释只是对实践中有争议的一些问题进行规范,当事人及审判法官都有思想上的准备,具备了马上实施的条件。为使本解释尽快发挥作用,规定在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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