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
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侦查监督的手段是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1条的规定,侦查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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