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为什么要对延期开庭问题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有什么举措?
答: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开放意味着不仅要“走出去”,而且要“引进来”,而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对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目前,对世界各国营商环境最全面、最权威的评估来自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而世界银行对各个经济体营商环境评分的重要标准是相关项目有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对延期开庭审理问题作出了规范,填补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尊重客观司法规律的体现,对于解决法律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法律语言的局限性与事物的复杂性、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自由裁量权理应受到规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要求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必须报本院院长批准,即从严格审批和加强监管的角度出发,避免适用兜底条款的随意性。这样规定兼顾了“约束”与“放权”的平衡,既收紧了兜底条款适用的口子,又给有特殊情况下延期开庭留了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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