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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须知 [适用于公民(自然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须知

[适用于公民(自然人)]

一、复议管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因不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并在左侧至少留出2cm的装订距离):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人,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举出证据。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三、复议申请受理审核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收

  联系电话:82691222

申请人须知

[适用于企业或其他组织]

一、复议管辖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人因不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

二、申请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如下材料(所有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纸,一式两份,并在左侧至少留出2cm的装订距离):

  1、行政复议申请书,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的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作为提出复议申请人,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举出证据;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或无法加单位公章的,要写明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三、复议申请受理审核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收

  联系电话:826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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