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 2017年第91号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 2017年第91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推进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质检总局研究制定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现予发布,请各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化审批程序的地区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质检总局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

一、适用工作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核发事项的申请、办理和后置现场审查管理。

二、适用产品范围

  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二)《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三)《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四)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四、办理机构

  (一)受理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决定机构。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细则要求,根据要求积极做好取证条件准备。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有营业执照。

  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二)企业申请方式。

  1. 申请企业登录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子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2. 申请企业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服务窗口由相关人员协助办理。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 企业申请产品属于试行简化审批程序产品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申请单的附件。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2. 承诺书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3. 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住所地址、生产地址与申请单内容一致。申报的实际生产地址,未在营业执照中体现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登记或备案证明。

  (四)申请事项。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等情形。

  1. 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2. 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 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4. 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5. 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七、受理

  (一)受理要求。

  申请人登录网上审批系统,在线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上传的书面申请材料,应当保证与在线申报内容一致。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结果。

  1.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八、审批

  (一)审批要求。

  经形式审查,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时限。

  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三)公示。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站公布许可决定。

九、制证及送达

  (一)证书。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时限。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生成电子证书,并推送至企业,即为证书送达。

十、终止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十一、后置现场审查

  (一)审查时限。

  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织单位。

  后置现场审查由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三)审查组织。

  审查组由执法人员和审查人员组成,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审查人员对现场审查的结论负责。

  (四)审查要求。

  后置现场审查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的相关要求开展。

  (五)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1. 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 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应立即报告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撤销程序。

  1.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制发《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

  2. 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并办理注销手续。

  3. 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纸质原件,并向省级质监部门提出注销建议。


 关联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在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如何处理? 
  什么是全覆盖例行检查? 
  申请人如何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企业一次申报多个产品单元或不同类别产品的,如何申请?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何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应提前多久申请?(应何时申请?) 
  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关键字
  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简化  审批  程序  工作
  质检总局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413号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何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应提前多久申请?(应何时申请?)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2013年第23号

 质检总局关于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8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