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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注销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2]21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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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注销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企业生产许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2]216号 各区县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含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各区县局、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等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已经不在被许可地址生产,且未向市局提出重新审查或注销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认定为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并作如下处理: 一、各区县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责令获证企业限期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 二、对于获证企业已不在被许可地址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住所且去向不明的,各区县局应就获证企业主体资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进行核实。 (一)若获证企业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注销的,各区县局应提出书面注销建议上报市局;市局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注销企业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若获证企业主体资格仍然存续的,各区县局应采取多种方式,尽量联系企业,送达限期办理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改正文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各区县局可通过区县局质监部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获证企业逾期未按要求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各区县局根据调查材料提出撤销许可建议上报市局。 市局审核区县局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建议撤销许可的建议后,作出是否拟同意撤销许可的批复。 对于市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撤销许可的企业,区县局应当告知企业,拟撤销许可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同时,告知企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市局将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撤销市局核发的该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http://scjgj.beijing.gov.cn/)及各区县局网站予以公告。 原《关于限期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手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1】311号文件作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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