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产品(含食品及其相关产品)。

  本规定所称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资质被依法撤回、撤销、吊销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而被依法终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实施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和吊销生产许可证,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生产许可的撤回、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回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生产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部门或许可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可以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七条 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撤销下级部门决定的生产许可。

  第八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撤回、撤销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提出撤回、撤销的意见,并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第九条 作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撤销生产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吊销

  第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情形的,应当通报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将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书面建议和有关情况,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至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批复。

  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准予生产许可部门同意吊销的批复,向被许可人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第四章 注销手续的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由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因其他情形应予注销生产许可的,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准予生产许可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公告注销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名单或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许可承办机构、执法机构的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被许可人仍继续生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查处无证生产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


 关联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含义是什么? 
  在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如何处理? 
  什么是全覆盖例行检查? 
  申请人如何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企业一次申报多个产品单元或不同类别产品的,如何申请?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何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应提前多久申请?(应何时申请?) 
  企业不再从事生产许可证证书中全部获证产品的生产活动,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调整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 第26号〕 

 关键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

 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有多长?

 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如何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如何办理?应提前多久申请?(应何时申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1年第11号

 关于公布建筑防水卷材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总局公告 2011年第184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农药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 2013年第23号

 质检总局关于工业用三乙醇胺等118种化学品不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81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14号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6年第10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