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 2011 年 7 月(含)以后应缴未缴如何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本市采用当月申报、次月收款的征缴模式,因此,欠缴起始之日定为收款月的次月1日。
例如:某用人单位2011年10月10日成功申报补缴当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正常的收款月应为当年8月份,则欠缴的起始之日为当年9月1日,因此用人单位除补缴7月份欠缴金额外,还应缴纳自9月1日起至10月9日止共39天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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