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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何时由税务部门负责?
答: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税务部门,1-3月为过渡期。1月1日起,税务部门入驻社保大厅与人社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在征收初期继续使用人社部门原有的信息系统和征收渠道,完成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费款征收工作,征收数据由市级人社部门传递给税务部门,资金同时缴入税务国库。自4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保险的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66号
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局发〔2018〕8号
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工作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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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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